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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注意!这些情况要主动上报

看医界 徐毓才 2021-07-12 18: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近日《看医界》邀请医改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带来医师法系列解读,今天带来系列解读之十:医师不依法报告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解读一:中专学历医生将退出历史舞台;解读二:《医师法》能为多点执业开多大的绿灯?解读三:医生院外救人被判赔?别闹!看法律怎么说;解读四:不给办离职手续!不许规培医生考研合法吗?解读五:中国医生或将迎来终身禁业制度!解读六: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与定期考核的规定)解读七:医生四种“越界”行为,法律有了新规定!解读八:医生开诊断证明,却招来了警察!解读九:20余人被处理!院感防控重于泰山



每一个人都不会忘记开始于2019年冬天,现在仍然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医务人员更不会忘记疫情初期,在微信里提醒亲朋好友而被训诫的八位医生,也应该明白为什么将张继先作为首先拉响“新冠肺炎”警报的第一人。这实际上涉及一个医师报告义务问题。今天,我们就围绕《医师法(草案)》有关法条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医师发现哪些情况必须报告?


《医师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执业医师法》相比,《医师法(草案)》在医师报告义务条款中新增了“发现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发现假药或者劣药的”三种情形。


至于为什么要增加这三种情形,我们这里逐一作以分析。


《医师法(草案)》在医师报告义务条款增加“发现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情形,显然是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报告和防控经验基础上,为了落实“早报告”,特别是增强医务人员在“发现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时的早报告意识,无疑有其现实基础和实践意义。


然而,通过法律确立其执行的强制性,则需对其可操作性和执行成本进行考虑。最大的“难度”在于,①由于医生的水平、见识和医疗机构的等级、专业所限;②人们对于疾病的认识有一个自然过程等,导致不同的医生、不同的医疗机构对于“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判断不一样,因此按照法定义务报告,极有可能增加医师执业成本和执业风险。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需要报告,并不是一个新要求,早在2002年4月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经有规定,后来国家专门建立了医疗事故报告系统,但实际上按照规定及时、全面报告的并不多,原因在于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但医师或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事故认定资质,也没有医疗事故认定的职责,如何确认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有待第三方医学会鉴定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


而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很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于自身并不是专业机构的原因也很少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给予认定,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很难有一个权威结论。这实际上就直接影响了“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需要报告的可操作性。


至于新增“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发现假药或者劣药的”情形要报告,也是为了与《药品管理法》保持一致性,回应社会关切,彰显立法精神。“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这一情形与《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表述还不尽一致,后者为“发现疑似不良反应”;也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表述不一致,后者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向谁报告?怎么报告?


按照《医师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应该报告的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根据这一规定,医师“应当”报告,这里的“应当”就是“必须”,是法定职责,不报告就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怎么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这也是报告最难的,难在“有关规定”实际上并不具体明确。还要“及时”,也就是从法定报告情形出现的第一时间就必须报告。


向谁报告?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这个很重要。这里对报告对象中“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机构”用的是“或者”,也就是两个任何一个都可以。这里的“有关部门、机构”,一般应该是分管自己单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为什么说,给谁报告很重要?


2019年12月26日,正在当班的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与重症医学科主任张继先遇到一对发烧咳嗽的年长夫妻及CT结果,与已知的病毒性肺炎截然不同,这位工作30年的资深专家,直觉可能遇到问题,她立即让这对夫妻的儿子做同样的检查,虽无发烧咳嗽症状,但CT结果与其父母有相同表现,于是张继先立即给医院汇报了情况。注意,张继先是发现了“异常情况”,给“医院”汇报了情况。


而几乎同时,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也发现了这一不同寻常的疾病。2019年12月30日下午5点43分,他在大学同学群里提到,“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一个小时后,他在群里补充称,“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


由于发现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不同,2020年1月1日,武汉警方发布通报称,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两天后,李文亮收到警方的训诫书。


而张继先被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记大功奖励。


不依法报告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医师法(草案)》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其中就包括“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完善医师的报告义务的三点建议


这里借用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刘春林律师的三条建议。


1、针对“发现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情形,建议增加术语解释,列举常见情形,限缩医师报告适用范围,减轻法律责任。如难以界定,可限缩于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范围,删除“发现突发不明原因和异常健康事件”情形。


2、针对“发生医疗事故”情形。在具体操作层面,《医师法(草案)》可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和医疗事故报告实践成效进行规定,明确“发生医疗事故”报告情形为经鉴定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事故和疑似医疗事故两类。


其中“疑似医疗事故”情形包括诊疗活动中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形,同时,区分报告时间节点,即“确认的医疗事故”适用“发现”,“疑似医疗事故”适用“发生”。


就具体报告时间而言,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2小时报告情形外,其他情形如经鉴定为医疗事故或疑似医疗事故,可在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出具后或患方投诉时提交,而最终是否认定为医疗事故以医学会鉴定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同时,可在配套规范中对医疗事故报告激励机制进行设计,如将医疗机构报告列数、处理情况和类案情况发生数纳入行政处罚裁量情节考虑,并可在地区内进行比较,纳入各类行政考核和评比。


3、针对“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发现假药或者劣药的”情形,建议在术语表达上与其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避免歧义。(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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