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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重复建设,一省拟暂停二级以下民营医院审批!

来源|海南省卫健委 2025-09-05 11:58:23

为推动民营医疗机构树立正确办医理念,强化公益性导向,依法执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海南省卫健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引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在官网发布征求意见,于2025年9月5日前反馈。



意见两次提及“避免重复建设”。在“引导有效错位发展”章节中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全省及各自辖区内医疗资源实际,引导民营医疗机构科学设置,切实成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有力补充,避免重复建设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同时不利于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多地印发的《引导规范民营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不同的是,海南省征求意见稿提出,


原则上除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整形外科、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护理院、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以及第三方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外,不再新增审批二级及以下的民营医疗机构。


市县可根据需求和规划由政府举办新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可根据需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新增。鼓励支持民营医院转型优化服务方式,开展康复、护理、医养结合服务、个性化体检、特需医疗及国际医疗服务等,并与商业健康保险对接,向连锁化、高端化转型。


同时在“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章节中提出,靠前做好审批服务,指导社会力量做好开办民营医疗机构前的可行性论证,加强对投资人的宣传引导,使其充分认识医疗行业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专业要求高的规律特点,科学评估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引导其理性投资、错位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对于投资规模大、运行效益差的民营医院,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加强预警和行业提示。


意见还提出,支持民营医疗医疗机构加强人才建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应当为民营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按照自愿原则,支持将民营医院纳入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公立医院牵头组建的医联体、牵头组织的医学科研项目,允许有意愿的高水平民营医院加入。


将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进行管理。


附件: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营商环境厅、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引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引导与规范,推动民营医疗机构树立正确办医理念,强化公益性导向,依法执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现就引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通知如下。


一、强化党建引领作用


全面加强民营医院党的建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民营医院时,应当指导民营医院按规定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选配党组织书记。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营医院应建立党组织,原则上民营医院的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批准其设立的卫生健康部门党组织。鼓励市县卫生健康行业党委根据党组织建设需要向属地三级民营医院选派党组织书记,向其他民营医院选派党建指导员,确保民营医院党组织应建尽建、应联尽联、应纳尽纳。强化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从业、规范发展。


二、引导有效错位发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全省及各自辖区内医疗资源实际,引导民营医疗机构科学设置,切实成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有力补充,避免重复建设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同时不利于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原则上除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整形外科、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护理院、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以及第三方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外,不再新增审批二级及以下的民营医疗机构。


市县可根据需求和规划由政府举办新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可根据需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新增。鼓励支持民营医院转型优化服务方式,开展康复、护理、医养结合服务、个性化体检、特需医疗及国际医疗服务等,并与商业健康保险对接,向连锁化、高端化转型。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民营医院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适当调整诊疗科目。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民营医疗机构应当服从隶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


三、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命名规范等,结合新形势下信息化监管的要求,规范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采取“马上办”、“网上办”及“不见面审批”等模式,减材料、压时限、简环节,让群众少跑腿,推动审批工作不断提速增效。靠前做好审批服务,指导社会力量做好开办民营医疗机构前的可行性论证,加强对投资人的宣传引导,使其充分认识医疗行业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专业要求高的规律特点,科学评估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引导其理性投资、错位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对于投资规模大、运行效益差的民营医院,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加强预警和行业提示。


四、加强审批监管业务协同


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建立相互配合、权责对应、边界明晰的业务协同工作机制。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综合窗口收件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核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市县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审批技术要求和标准,定期抽查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卫生健康领域的办件情况,对不符合审批技术要求和标准的办件,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经审批同意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对象库实施日常监管。双方在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及时逐级向上级报告协调解决。


五、加强机构内涵建设


支持民营医疗医疗机构加强人才建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应当为民营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条件申报职称评审,符合条件人员可申报参评卫生健康系统相关评比表彰等活动。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和遴选推荐范围,择优遴选推荐。将执业满三年、未定等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医院分批有序纳入等级评审。支持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医院参与省级和市县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申报,打造专科品牌。支持民营医院加强胸痛、卒中中心等建设,纳入全省急救网络。


六、支持参与医联体建设


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按照自愿原则,支持将民营医院纳入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合理确定其服务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方向,与其他成员单位形成功能互补、业务协同、共同发展的整体效应,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医疗资源共享、双向转诊和连续性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牵头组建的医联体、牵头组织的医学科研项目,允许有意愿的高水平民营医院加入。


七、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


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入公立中医院牵头的针灸类专科联盟,全面提升针灸服务水平。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加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班,丰富中医药服务项目,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技术水平。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申报中医优势专科等项目,参加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转岗、西学中等人才培训项目。


八、拓展药械采购模式


鼓励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开展药械采购,降低药械采购成本和群众负担。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国家或省际联盟组织的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提供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业务培训、政策咨询、采购渠道、基金预付等支持和服务,通过“以价换量”进一步降低药械采购成本。


九、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民营医疗机构开展诊疗行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医学伦理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施治。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立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范围,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工作,指导民营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作为质控中心成员单位。


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作用,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行业形象,共同打造行业品牌。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业务主管的各类学(协)会积极吸纳民营医疗机构力量,为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包括业务培训、管理咨询、临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十一、规范医保服务管理


将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进行管理。评估不合格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深入开展医保政策培训宣传,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主动规范诊疗服务和收费行为


十二、加强机构校验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开展校验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与医保、市场监督等部门建立联合校验机制,将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医保行政检查、医保协议稽核、违法违规广告检查、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等结果及整改情况运用到机构校验当中,并将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十三、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压实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行风建设、医院感染管理、安全生产、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等主体责任。推动民营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部纳入“三医联动一张网”系统监管。综合运用医疗质量检查、大型医院巡查、高额异常费用病例核查、医保行政检查、医保协议稽核、医疗监督执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全过程全要素监管。强化卫生、医保、公安、市场监督等多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欺诈骗保、伪造医学文书、挂床住院、虚假医疗广告、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线索互移、一案共查、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威慑。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营商环境厅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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