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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医院、医生因“转诊费”被处罚!

作者|肖湘 来源|看医界 2025-07-30 11:36:48

多家医院因“转诊费”被处罚


近日,多家医院因同一原因被处罚,引起业界的关注。


据企查查显示,近日,许昌某民营医院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违法事实为以“转诊费”名义贿赂相关推荐人,鼓励其推荐患者来该院做眼部手术,共涉及患者181名。


据悉,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为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该医院自行制订了《健教服务部公卫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内容为:“公卫渠道健康科普人员按年初下发的经营目标,扩大市场宣传范围,增加宣传形式,多找办法、敢多创新,不断地扩大影响力。在总成本控制的前提下,给予渠道最高不超过总营业收入(除药品)10%的营销费用。如当月营收100%完成,则可计提不超过12%的营销费用。费用报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包括且不限于:推广费、业务招待费、汽车费、场地费等。费用管理:财务部统一审核、报销。”该办法2022年6月下旬开始执行(期间停用1个月),2023年3月1日,该办法停止执行。


在执行该办法期间,该医院按照每位患者手术费用的一定比例(一般按照除药品的总营业收入的10%,小额项目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借用油料费、餐费等名义记入公司账目)以“转诊费”名义贿赂相关推荐人,鼓励其推荐患者来该院做眼部手术。涉及患者181名,推荐人员79名,其中有两人未能查明有关信息,其余77名人员均系个人、村医、民营医院工作人员,涉案金额61380元,均不满足移交公安机关的条件。


经审计,181名患者治疗产生的利润共78758.67元。其中,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3868元,已于2024年10月21日退还医保基金库,即违法所得为74890.67元。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罚结果为:没收违法所得74890.67元;2.罚款120000元。


无独有偶,前不久,一家知名民营医院也因“转诊费”被开出天价罚单。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5月至2023年2月,该医院为谋取更多交易机会,与其他医疗机构在职医生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疾病共同管理)”,利用合作医生对已接诊患者选择疾病治疗方案的影响力,获得优先推荐患者到当事人处作进一步治疗的机会。


医院与130家其他医院的261名在职医生签订合作协议,其他医院的医生推荐自己已经接诊的患者到该院进行治疗。最终,医院给这些医生支付了512.05万元的推荐费用,获得1148笔业务。医院的上述行为被认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被罚没652.93万元。


公立医院医生转诊收费也被处分


不仅是民营医院因“转诊费”被处罚,此前,还发生过公立医院医生因转诊患者收取“感谢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


2022年6月,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了1起公立医院科主任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规定,向某私立医院介绍患者并收取“感谢费”的典型案例,据通报,2018年,四川某私立医院业务员陈某请托成都市郫都区某公立医院急诊科主任张某权向该医院介绍患者,并表示向张某权支付转诊病人医疗费用的20%作为“感谢费”。2019年至2020年,张某权先后2次将该公立医院病人介绍给该私立医院,并收取“感谢费”5300元,违反医疗机构相关纪律规定,损害职业形象。2022年4月,张某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


2022年9月至11月,乐清市某人民医院急诊外科医生邵某、倪某在上班坐诊期间,多次违规推荐患者到某外科诊所治疗,并分别收取他人提供的“感谢费”3672元和2390元。2023年1月,邵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倪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006年2月至2010年4月,宋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某人民医院急救站副站长职务之便,违规向郑州两家民营手外科医院转送病人,收取好处费共计164万元。2011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13年。2013年12月,禹州市卫生局给予宋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关于转诊,政策这样规定


知名医改专家,看医界专栏作者徐毓才介绍,作为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根据病情需要,将本单位诊疗的病人转到另一个医疗预防机构诊疗或处理,本来也是一种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这种行为叫做“转诊”,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制度。


据了解,2021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从业遵守九项准则,其中有一条为“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在这项工作中要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也就是说,“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并不禁止转诊,但规定转介患者亦应“服从诊疗需要”,即: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九项准则》禁止的是“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不论是经由网上,还是线下途径,都是不被允许的。这里最关键的是“不牟利”,至于是否“在医联体内转诊”并不是核心和关键。


徐毓才介绍,除了“不牟利”外,作为医务人员在转诊患者时还应该严格遵守本医院的转诊制度,起码要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是患者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二是尊重患者及其家属意愿选择转入医院;三是转入医院要有更好的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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