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新政:开展医疗设备租赁入院试点
11月29日,多家医疗器械机构收到广东省发布的《关于在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在卫生健康领域开展医疗设备租赁工作,实施范围包括省级财政拨款(补助)购置的CT、MRI、DR等医疗设备。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因资金短缺且有明确需求的医疗机构而言,开放租赁是非常利好的政策。”然而,对于曾经备受“煎熬”的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租赁这事,即使政策鼓励,可行吗?
在“禁止”与“鼓励”之间,医疗机构恐怕有顾虑
一直以来,在笔者的记忆里,医疗设备租赁都是有市场的,特别是对于想发展而缺资金的医疗机构更是非常迫切希望通过“租赁”方式来解缺设备的燃眉之急,然而政策似乎一直都不允许。
2014年6月初,原国家卫计委发文,严控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文件指出,近年来,我国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部分医院单位规模过大,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管理和机制建设等粗放式发展的问题,推动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挤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非公立医院的发展空间,也不利于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禁止公立医院举债新建医院或举债新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卫计委相关人士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融资为目的的购买,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医疗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本质是一种贷款融资行为。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均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贷款购置医疗设备。
2017年9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这里严肃查处的是“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是“假借”很不好界定,因此,对于医疗机构来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那个愿意冒此风险,顶风违纪。
基于此,如今,政府即使鼓励,恐怕也没有谁敢真做。
吃一堑长一智,在发展与安全之间需要权衡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那个一次骗了上千家医院的“远程视界”。2019年7月31日,远程视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韩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在北京被抓并押回广西。至此,曾经为了改变中国医疗现状,打着融资租赁方式,助力基层医院发展招牌的庞大帝国彻底走进了坟墓。
据媒体消息,韩某某名下有几十家公司,其中多为“远程”系列,其与医院开展具体的项目合作,提供远程会诊中心项目品牌支持,业务范围涵盖心血管、眼科、耳鼻喉科等。
其设计的运营模式是“远程系”公司联合金融租赁机构提供相关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医院不需要设备投资,只需从项目收入中按比例归还设备款。
医院需要做的就是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所需材料,“远程系”担保办理,金融租赁保证金和手续费都由其替医院支付。这种不花钱就可以获得设备并从合作中赚取分成的“空手套白狼”的好事,对于缺钱的基层医院显然是太好不过了。
而且“远程系”公司还与医院约定,他们可以提供项目运营支持,参与分配的项目收入25%用于归还设备方设备融资租赁本息,还完这部分,设备和设备方参与分配的项目收入25%全部转为医院所得。而如果前期参与分配的项目收入25%不足以完成还款计划,则由“远程系”负责担保并垫付不足部分。
当然,作为没有见过大世面的县级医院,面对这种天上掉下的“大馅饼”未必就会百分百相信,但容易迷惑人的是远程视界有一些官方、准官方机构的站台,有中央级媒体对其商业模式的大篇幅报道,称其“科学地运用了医联体的优势,为我国逐渐解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看病难等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案”。
披上如此光鲜的外衣,就不由得不让人觉得远程视界就是站在信息时代前沿的发展助推器。于是这也不难想象,为什么公司会短时间与全国900多家县级医院确定了合作关系。
后来,由于运营“链条”出现断裂,很多医院因为签约后一直收不到设备而寻求解除合作,并向当地警方报案称遭遇合同诈骗;租赁公司也因收不到设备租赁款而将大量医院告上法庭。
于是乎,这一看起来美好的梦终于破灭,而这便是迄今为止设备租赁的一大惨案,目前仍然让当事人记忆犹新。
试点可以,全面推行仍需细则
如今,广东等地再一次开展医疗设备租赁试点,也是基于目前市场各方的现实需求,一方面一些医疗机构需要设备更新,另一方面一些企业设备需要“卖出去”,而按照政策,公立医院设备购置的资金应该由政府财政拿钱,而当下国家经济困难情况下,财政资金也极其紧张,基于此,运用租赁模式则可以极大缓解资金压力,租赁公司可以根据医院要求购进选定的医疗设备,由医院在使用期内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以此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显然是一举三得的好事。
事实上,关于医疗设备租赁国家早已有政策。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
一些地方,比如上海和天津也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监管规定,强调融资租赁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设施设备条件和质量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这一次,广东规定,医疗设备租赁试点2023年先行在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试点,2024年将全面推广至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下一步,将加强引导租赁企业保本微利运营,设备生命周期内所支付的租金现值合计原则上不超过设备采购现值,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运用财税金融工具引导租赁企业保本微利运营,在保障公共服务稳定供给的同时,平滑财务支出压力。
不过,虽有政策鼓励,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医疗机构往往较为谨慎,特别是在目前医药购销领域反腐败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情况下,更多医院管理者需要在发展与安全中做好抉择。(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