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专家举办“营利性”民营医院!政策风向标
新医改以来,社会办医政策在大方向“确定”的情况下却总徘徊在“放”与“收”的两难之间,也让人感觉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比如,对于社会办医到底怎么确定经营性质就走过了一些“曲折”。
一地设置指引鼓励举办“营利性”民营医院
近日,北京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通州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计划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值得关注的是,在新发布的“社会办医设置指引”中,明确要鼓励4类专业团队、集团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4类团队包括:
- 北京市卫生系统领军人才组建的专病专科团队
- 学科带头人组建的专病专科团队
- 本市三级医院的非在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的专病专科团队
- 具有国内外一流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相当知名度的医疗集团
这在国家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大趋势下,并不多见。
社会办医经营性质走过了哪些“曲折”?
由一律确定为“营利性”到“自主”确定。
2012年原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指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确立了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一步重申,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并明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不管是政策还是法律,国家都明确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10年11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有关部门拟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被业界认为是较早最大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的权威性文件。而这个意见明确“支持”的还是“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再如: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也明确,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有啥区别?
顾名思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在我国,医疗机构一般分为政府办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医疗机构都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接受的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什么区别呢?具体包括:
一是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合法追求利润;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以赚钱为目的。
二是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是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四是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五是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当下这一政策的几点猜想
那么为什么一直都是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今天“突然”又发出这种“声音”呢?
笔者猜想也许释放出“两个信号”,一是与当下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相协调,给社会办医再“松绑”。实际上也是为了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进一步为“优质医疗资源”松绑以释放活力与能量。大家看,通州这次鼓励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都是一些“大牛”的专业团队和医疗集团。
二是允许社会办医合法合规赚钱。一直以来,国家强调医疗服务公益性,不允许医疗服务公开挣钱,社会上的声音也比较一直,对于优质医疗服务,即使很紧缺,也不能谈提价,即使价格可以提高,也不能与医生收入挂钩,这样极大遏制了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与均衡布局,限制了优质医疗资源的释放。而这次“鼓励”大牛团队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似乎释放了这样一个信号。(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