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防疫规定,又一医院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近日,据汉中市卫健委官微“健康汉中”披露,陕西汉中略阳县协康医院因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被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通报显示,今年3月,该医疗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对医务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检出阳性病例后隔离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导致该市出现多起与该医疗机构相关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造成很大社会影响。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当地卫生部门的高度重视,除了责令该院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外,还抽调专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该院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今年3月份,汉中发生了一次疫情,北京青年报报道,自3月8日以来,截至3月18日,汉中市全市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30例,其中29例均在略阳县,且21例活动轨迹涉及协康医院。
企查查信息显示,协康医院成立于2006年,此前曾名为略阳县协和医院,2020年10月份,更名为略阳县协康医院。今年3月份,略阳县新冠疫情发生后,当地镇疫情防控应急指挥办公室曾发布公告,称根据流调结果,略阳县中学路协康医院成为重点区域,据权威部门通报情况,多人感染均和该院有关,防控办多次就与协康医院有交集的人群进行专门排查。
违反防疫规定,多地医疗机构被“吊证”
据《看医界》了解,自疫情以来,因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力、违反防疫规定,不少医疗机构被停业整顿、关停,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民营医疗机构是一个“重灾区”。
2021年12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沈阳谱康医院违反相关部门规定的“预检分诊”、“一患一消杀”等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擅自接收发热病人,致使疫情扩散,造成数百人涉疫。事发后,不光医院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撤销登记,医院院长闫某旺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实际上,作为沈阳此轮疫情传播的当事者,除了沈阳谱康医院外,沈阳皇姑秀水门诊部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2021年1月3日,沈阳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门诊部在执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落实相关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新冠疫情传播,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据“陕西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披露,2021年12月,因违反防疫规定,陕西一家诊所被责令停业整顿7天,但该诊所却无视处罚,擅自撕毁封条继续营业,市、区两地卫生监督员在接到举报后火速赶往现场查处,诊所负责人对此供认不讳,次日,该诊所就被吊销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年8月,湖南株洲市也通报了14家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处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其中有两家基层医疗机构被责令立即关闭整顿,一家则因收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直接被吊销了执业许可证。
而在2021年1月,据“邯郸发布”显示,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到位,邯郸市一口气吊销了包括磁县同济医院等在内的15家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类似的事情还发生在江西。据江西省卫健委官网发布的一份通告显示,新干县某村卫生室因在疫情期间违规接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造成疫情扩散,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村医被吊销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疫情防控,医疗机构责任重大!
医疗机构作为疫情防控的前沿阵地,容不得丝毫懈怠。据悉,自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疫情防控相关部门曾多次下发政策文件,强调院感防控的重要性,指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做好防护技术。同时也强调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防范,做好“前哨”工作。
2021年9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就明确要将“三防”理念融入到诊疗活动中,降低医疗机构内感染风险。
同时指出,医疗机构要围绕“聚焦源头管控,严防感染风险输入医疗机构;开展全员培训,全面提高感染防控意识和水平;加强标准预防和额外预防,建立行为屏障;加强人员管控,减少人群聚集”等多项基本要求做好防控,最大限度降低感染发生。
3月15日,新修订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出台,并指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应立即采集标本进行核酸检测或闭环转运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期间单人单间隔离。
实际上,无论是对医疗机构,还是对一干医务工作者而言,做好疫情防控责无旁贷,否则稍有不慎,将面临严厉处罚。
据《看医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提到,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11年修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明确,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等,轻则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重则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不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管理者都应进一步压实疫情防控职责,强化红线意识,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