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介患者收好处费,科主任被处分了!
一直以来,医疗卫生行业风气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最近,成都市纪委监委在“十大领域”专项治理曝光台就通报了1起公立医院科主任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规定,向某私立医院介绍患者并收取“感谢费”的典型案例,值得所有医务人员注意。
案例回放
据通报,2018年,四川某私立医院业务员陈某请托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张某权向该医院介绍患者,并表示向张某权支付转诊病人医疗费用的20%作为“感谢费”。2019年至2020年,张某权先后2次将区第二人民医院病人介绍给该私立医院,并收取“感谢费”5300元,违反医疗机构相关纪律规定,损害职业形象。2022年4月,张某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
向私立医院转介患者收好处费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
2021年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在“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中要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通知》还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切实承担落实《九项准则》的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落实“管行业必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着重细化《九项准则》的各项要求,确保标准清晰、措施可行、惩处得当、针对性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机制牵头单位作用,加强与医保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查处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对违反《九项准则》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典型案例,要定期通报。
《通知》还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废止。
当然,也许有人会认为,在此案中,张某权主任的违规行为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当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尚未出台,今据此处分是否合规?实际上“九不准”中本来也有类似规定,第二条“不准开单提成”也曾规定,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医生转介患者违不违规,关键在哪儿?
作为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根据病情需要,将本单位诊疗的病人转到另一个医疗预防机构诊疗或处理,本来也是一种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这种行为叫做“转诊”,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制度。
实际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并不禁止这种行为。《九项准则》规定,转介患者亦应“服从诊疗需要”,即: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九项准则》禁止的是“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不论是经由网上,还是线下途径,都是不被允许的。这里最关键的是“不牟利”,至于是否“在医联体内转诊”并不是核心和关键。
当然,除了“不牟利”外,作为医务人员在转诊患者时还应该严格遵守本医院的转诊制度,起码要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是患者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二是尊重患者及其家属意愿选择转入医院;三是转入医院要有更好的医疗服务能力。
同时,“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不是医务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针对的是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因此,作为医疗机构管理者,在开展“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学习培训时,一定要做到全员参与,包括外包服务的环卫和安保人员。
也正是基于此,《通知》对于违反“九项准则”处罚时,既明确可以按照《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