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 文章正文

又一专项整治行动来了,民营医院重点查3方面

编辑|赵小桦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2022-09-19 09:55:11

9月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2022年9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通知》,本次整治查处主要围绕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6个方面展开,其中民营医疗机构占3个,价格违法行为是其专项整治的重点。


具体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重复检查、打包检查等滥用医保基金、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的问题;


民营医疗机构牙科、产科、骨科的高收费行为,以及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多计耗材使用数量等违规收费行为;


民营医疗机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量收费、串换编码、低价医药项目套用高价医药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未按明码标价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通过虚标原价虚假促销优惠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同时,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还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民营医疗机构滥用医保基金、使用耗材以次充好、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作为医药价格违法的重点,及时赴相关医疗机构深入开展实地检查,依法严肃惩戒,推动以案促治。


《通知》下发后不到一周,山西省人民政府又传来了专项整治工作启动的消息,活动自9月13日起开展,这也标志着山西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整治风暴正式拉开了序幕。


严查民营医院价格违法,专项整治活动或铺展开来


实际上,除了山西外,据看医界了解,近期,全国陆续已有多地宣布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专项整治,随着专项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民营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将无所遁形。


就在山西启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发布信息称,将在全市或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专项整治。


以北京为例,9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披露,2022年12月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民营医疗机构未按明码标价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通过虚假促销优惠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都在重点查处之列。


9月2日,安徽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发布公告,自即日起至12月,重点查处民营医疗机构小病大治、轻病住院、重复检查等滥用医保基金,药品、耗材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明码标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通过虚标原价虚假促销优惠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而在滁州市宣布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前一日,9月1日,河南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召开了全市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会议要求,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夕,要切实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巡查行动开启,民营医疗机构执业需谨慎


据了解,早在2020年5月,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就曾提到,要坚决查处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材料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而在今年4月,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民营医院专项巡查行动的通知》,还要求自2022年3月起,对全国各级民营医院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巡查行动。巡查内容包含4大类15条,其中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是否在显著位置可见也在重点巡查之列。


此外,目前,就已官宣纳入专项整治的内容而言,民营医疗机构牙科、骨科收费问题也被一再提及。以牙科为例,6月6日,国家九部委联合印发的《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就强调要规范牙科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对于开展种植牙服务,但不参加种植牙耗材省际联盟采购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督察。


近期,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同样要求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和引导,形成长效治理效果。


并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有关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或巡查的行动逐步在全国铺展开来,民营医疗机构违规将会越来越难,违规成本也将不断加大,依靠违规生存的民营机构将会被逐步清除出医疗市场。而这也提醒民营医疗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谨慎执业,切勿触碰法律法规“红线”。(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看医界Copyright ©看医界 Reserved. 备案号:沪ICP备20020478号-2
上海医交会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7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