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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发文,医疗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出炉!

看医界 2022-11-08 09:55:19

“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来了


近期,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


据了解,该《细则》旨在贯彻落实去年11月1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


“九项准则”是在2013年“九不准”(已废止)的基础上,从内容到形式的升级完善,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九项准则》提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在“九项准则”的基础上,黑龙江省结合自身实际,在《细则》中又将其细化为105条实施细则,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的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红线”。


与此同时,《细则》还重申了违反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细则相关人员的惩处办法,对相关违反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那么,《细则》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何规避风险、避免“踩坑”?


“红包”、回扣仍是“雷点”


据看医界了解,自2021年8月《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出台,一场针对“红包”、回扣的专项整治行动就被提上了日程。要求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纪医务人员,批评教育、通报处理、严肃清理,对涉嫌利益输送的各类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同年11月,3部门联合发布的《九项准则》更犹如一记重磅炸弹,惊动整个医疗圈,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患方“红包”、企业回扣,不得接受商业提成。


关于“红包”,《细则》除了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或亲友馈赠的现金、贵重礼品等财物,以及参加其组织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外,还进一步细化“红包”,主要包括:患者或其亲友主动送予或安排、医务人员无法拒绝的;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对于回扣,《细则》则在“九项准则”基础上,即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又延伸了10小项。


并明确,严肃查处在医院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与此同时,《细则》较为详细地列举了有关违规谋利、接受提成共16项禁止或严禁行为,分别涉及4项、12项。涉及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药等收取提成;以谋利方式向特定科室介绍患者;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介绍护工谋利、推销保健品、商品、保险等行为。


《细则》还提到,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受互联网等企业提供的礼金、礼品、购物卡等贵重财物、吃请等有关服务以及向其提供与药品有关的开方、使用、调配等信息并收取费用。


而在今年6月,九部门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还要求落实落细“九项准则”,从“标本兼治”两个维度坚决惩治“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严惩违反“九项准则”、突破医疗质量安全底线,滥用药品耗材设备牟取个人利益行为,加大典型案件惩治力度。


廉洁从医,医疗“红线”不可触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欺诈骗保、过度治疗、违规收费等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的严查猛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医也被摆在重要位置,这一点不论是在《九项准则》还是《细则》中均有体现。


《细则》明确,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大对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案例曝光力度。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作为患者关心、医疗人员容易踩坑的“保密”问题,此次也成为了《细则》的“重头戏”,涉及足足有20小项,且多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常见情形。


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对患者私人资料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因私获取、利用患者各类信息资料。非必要情况下,医疗人员禁止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身世、人际关系、生理缺陷等情况。同时,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部门应设有提醒标识,防止不必要的人员入内。


根据《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等方面带熟人插队加塞,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严禁给“求人”者以特殊照顾。


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诊治。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线上诊疗平台;严禁未经主要执业机构允许,在各类网络诊疗平台上为患者进行诊疗。


同时,《细则》还明确,医务人员严禁在未向主要执业机构备案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严禁在当前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向患者介绍、发布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执业信息,变相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诊治。


医务人员不得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不以病人病情为原则,在院内科室之间转诊。严禁出现涵盖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规使用高值耗材、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违规用药和指定购药以及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等6大项情形。


此外,对于与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关系密切的病历资料,《细则》同样进行了强调。并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违规查阅或借阅病案,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如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已在黑龙江省落地,或许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省市公布细则。这也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提醒,医疗人员在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改进服务态度的同时,还必须做到廉洁从医,否则必将难逃惩处,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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