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合伙创业引发纠纷,根源其实出在这里!
最近循证医学圈有件闹心事,昔日一起创业的合作伙伴却因为母子公司之间的钱款往来产生了不和调和的巨大矛盾,甚至还引发了后续公安报警、对簿公堂的地步,个人认为其实根源还是双方创业经验不足,忽略了合作过程中商业性条款约定所造成的。
这些年,在国家鼓励社会办医,鼓励医疗创新的政策引领下,走出体制或兼职创业的医生群体日益壮大。我相信,每一位走出体制或兼职创业的医生都怀有一颗远大的医疗理想,那就是用自己的技术提升现代医疗服务的价值。但殊不知,医疗创业有其商业性的一面,这往往在创业初期被医生群体所忽略,毕竟不是管理或法律专业出身,相关问题在初期不太会考虑那么全面,一旦遇到了问题无法解决后很有可能成为创业道路上一块块的绊脚石,阻碍了前行的步伐。
我们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评判一个行为正确与否,先看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纵观企业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例如企业之间违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变相金融经营行为就属于严重违法借贷行为,会被法院认定无效。通常企业之间因为生产经营的原因所产生的借贷,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属合法有效。企业之间也包括了有关联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所以,母、子公司事实上是两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他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既然母、子公司之间的借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那这一行为是否就完全没有任何的约束,可以随意为之呢?答案是:不一定!
我国《公司法》给与了企业充分意思自治的私权利,开过公司的人都知道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对于公司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里面也有大量条款出现“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是不是把全部约定都写进章程去就好了?实践操作中我们发现,有个性的“章程”可能成为设立过程中最大的障碍,被行政部门所诟病,很有可能影响公司设立的进程。同时由于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效力,未来是可以被第三方通过法律途径所获知,有些经营约定可能还涉及到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是股东们所不愿意公之于众的。所以绝大多数公司设立时选择使用市场监督部门推荐的“标准”章程,对于某些商业性条款的约定则采取了《股东协议》《合作协议》等形式另行签署,既做到了保护核心商业秘密,又对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约束,为企业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关联交易本身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自我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关联交易形式,法律上对其是有限制性约束的。《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的的这一规定的立法背景是因为可以做出这些行为的人往往是掌握公司经营控制权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行为人有权决定或影响公司决议或由其实际控制公司公章使用的情形,因此才有了这一特殊的法律规定。
审查母、子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除了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还要看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违反了股东之间的事先约定,或者是否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这些都是审查关联交易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的要素所在。如果公司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是可以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也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代为提起诉讼。
股东因为母、子公司之间的钱款往来而产生矛盾,折射出的是公司内部管理缺乏规范性,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制衡机制是公司经营的大忌,对于医疗创业,我们还是建议在合作前能够尽可能将后续将要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例如:公司对外借款的规定和流程,公司内部公章、法人章和财务章等用印规定和流程,财务制度以及产生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当然,任何事务都有二面性,一方面严苛的规定流程可以防范出现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但同时对于公司的发展也有可能带来灭顶性的灾难,之前笔者看到过有家企业股东之间约定但凡超过500元以上的付款都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美其名曰财务透明,笔者是坚决反对这种做法的,从现在展望未来都可以知道这家企业的后续经营将是举步维艰的,注定是走不久远的。找到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制衡平衡点是企业未来做大做强的关键,值得每一位创业者在创业前反复进行思考。
创业不易,需要多换位思考,前期考虑的问题越全面透彻,双方之间合作细致讨论的越周到细致,未来产生不愉快事件的概率就越低。黄帝内经有云“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未雨绸缪,才能防范于未然。
【专栏作者简介】本文作者邵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知名医疗律师、上海交大社会医疗机构研究所法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