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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医生被判无罪!“医疗事故罪”再引热议

作者|陈朝阳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2023-06-25 10:39:30

近日,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温红主任医师一审无罪判决正式生效。


6月13日,温红医生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惠娟律师在微博发文称:今天法院通知未抗诉、判决即日生效,可迟来的正义意味着不应有的巨大代价,意味着医患关系的严重撕裂....于是感受深切的却是沉重和悲凉。

”准待罪“之身


医方负“次要责任”,医生却涉嫌“医疗事故罪”。


2015年,温红主任所在科室接诊了一位急性白血病(高危)患儿,患儿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温红因诊治急性白血病患儿卷入医疗纠纷,先后经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被指控涉嫌医疗事故罪,期间遭遇被逮捕、取保候审、限制出行等状况。最终在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温红无罪。


这起事件,引起医疗行业的关注,关注点集中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上。


据界面新闻《医疗事故罪屡引争议,该取消吗?》报道称,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在刑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罪名的国家。自1997年刑法设立该罪以来,司法机关对医生追究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案例数量并不多,但近年来有抬头趋势。界面新闻记者检索发现,1997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所记载的医疗事故罪判决书共53份,过半数出现在2017年以后。


李惠娟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温红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两份医疗鉴定都认定医方负次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立案,那今后还能有不立案的医疗纠纷吗?”


历时八年五个月李建雪案


“医疗事故罪”引起全行业意难平并非个例,历时八年五个月的李建雪案是其中的标志性案件。


同样是在6月,2020年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雪案作出终审判决: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


历时八年五个月,李建雪医生迎来终审判决,也迎来“无罪”。


判决书显示:李建雪履行了其作为当日值班医生的职责,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一审对医方责任直接等同于李建雪个人责任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李建雪无罪。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7小时后因大出血死亡,李建雪刚好是那个时段的值班医生。


一审判决书的信息,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入院做产前检查,报告结果显示几个指标异常,因为初诊医生吴某下班后报告还没出来,“异常指标”被接下来的交班医生忽略。


事故发生后,长乐市医院从院长到基层护士共14人均被长乐市卫生局处理。2013年1月23日,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同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李建雪等三名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12月,一审判决: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李建雪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鉴于长乐市医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产妇的死是长乐市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被告人李建雪犯罪情节轻微。


对一审判决结果,李建雪不服并提出上诉。李建雪案在业内引发强烈的争议,医疗界、法律界人士纷纷为李建雪医生发声。


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曾在2015年发声: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生医嘱,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


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教授为李建雪呼吁“停止这起针对医生的刑罚”,他表示:没有中华医学会的再鉴定就匆忙的判定医生有罪,这简直就是胡闹。在以前医疗都不发达的年代,生孩子就是过鬼门关,每个人的身体素质都不一样,如果产妇死亡后全部让医生坐牢,那谁还愿意做妇产科医生?


不能让医务人员人人自危


谈及“医疗事故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邵颖芳律师告诉《看医界》,医疗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的过失。医疗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业,无论现代医学科学如何发展进步,治疗技术如何先进,医疗事故都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是否要以刑事立案的方式去追责,要看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的情形。


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就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7种“严重不负责”的情形: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前面5种情形比较好掌控,但后面两种情形个人认为还是比较模糊,在实践中容易给法官造成自由裁量的空间,使用过程中应该十分谨慎。”


邵颖芳表示: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造成医疗事故并非其本意,如果确实因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追究过失行为无可厚非,但如果仅仅是一般过失就来追责,会造成医务人员人人自危,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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