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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骗保超5000元,科主任及领导或将被记过

看医界据福建省卫健委编辑 2023-09-27 10:02:08

公立医院工作人员一年内发生1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或将面临被记过及警告的处分。


这是近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对于骗保行为给出的处罚建议。


《通知》中规定,对于在公立医疗机构发生恶意欺诈骗保行为,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处理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恶意欺诈骗保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按程度作以下处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其他负有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领导人员(包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向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规定中将违法程度分为四级,对应不同的处分建议。


附: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衔接,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织密织牢医保基金“防护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对于在公立医疗机构发生恶意欺诈骗保行为,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处理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恶意欺诈骗保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处理措施


对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按程度作以下处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其他负有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领导人员(包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见附件)向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三、相关事项说明


(一)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到医保部门移送的恶意欺诈骗保行政处罚案件或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二)有关处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措施、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医疗机构,并在系统内通报。


(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四)相关处分的申诉和复核、解除及结果的运用,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受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附则


(一)本规定所称公立医疗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益性机构。


(二)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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