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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不备案扣2分!上海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扣分管理办法修订

看医界(ID:vistamed) 2023-12-11 11:22:19

12月6日,上海市卫健委公布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此前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


管理办法明确,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及以上的,或者是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三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36分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在距校验期满3个月内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立即申请校验,并给予其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相比上一版本,本次更新的记分分值表减少了扣分条款,新的记分分值表16类113条,并在此前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一些亮点显而易见。

1.备案制日益成熟,管理办法也对应调整


2018年版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中,医疗机构许可、备案管理这一项目中有5种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扣分分值从4-12分不等,而新版记分办法中这一项目调整为4种行为,扣分分值均为4分,最大的变化在于将“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情节严重、”“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这两项扣12分的内容进行调整。


据了解,2017年底,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上海市印发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随着中医及全科诊所备案制推进多年,管理方面日益成熟,管理办法也作出对应调整,可谓与时俱进。


2.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管理,以行为为准不分人数


之前的记分分值表中,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类别里,有14个以人为单位扣分的条款,例如:每使用一名未经注册或批准的外籍、港澳台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扣2分,每使用一名未在本机构备案(且未执业注册)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扣1分……虽然之前的管理办法中也提出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但是记分分值表中却是标注1分/人、2分/人……不免有些令人混淆。


在2023年最新版本的记分分值表中已经全部调整为按项目扣分,以行为为准,不分人数。新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中也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种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3.“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扣分降低


近年来,关于医院未经备案擅自组织开展义诊被处罚的事情时有发生,今年3月,上海某医疗机构因一项公益义诊临时安排正值双休日,未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义诊备案,导致医院被罚款5万元。此前,对于医疗机构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的行为,记分分值为4分,在新版的管理办法中,降低为2分。


4.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扣分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而上海新版管理办法中,也新增了“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扣分项,扣分值为4分。


5.违反其他法规,记分规则与流程明确


此前的管理办法中,既有“联合记分”,又有“联合惩戒”,其中“联合记分”内容为“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通报之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记分。”而在新版中,取消了联合记分,保留“联合惩戒”,内容调整为“核发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信息及时推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也因此,此前的记分分值表中,医疗机构如有“其他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以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不良执业行为被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都会再次被处以扣2分的处罚。而本次分值表中,删除了这两类行为。


6.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与医疗机构记分脱钩


此前的管理办法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医疗机构或其部门(科室)收受商业贿赂"分别会被扣2分、4分,新版的管理办法将这两项行为记分取消,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医务人员的管理,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监督和管理,这一改变有利于松绑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关系。


7.之前将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单列类目,新版融入到药品器械管理项目中


近年来,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限制逐步放宽,医疗机构逐步拥有管理自主权。在之前的版本中,对大型医用设备单列一项进行管理,新版将这一项融入到药品、器械的管理项目中,同时,将三项不良执业行为调整为两项。

附: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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