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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发两文!社会办医再迎政策鼓励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2024-05-11 13:56:03

近年来,社会办医遭到“冷落”甚至“歧视”的传言一直都有,而近日,上海市卫健委一连出台了两个关于社会办医方面的文件表明,社会办医仍受政策鼓励。


这两份文件,一个是《关于设置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设置指导意见》),另一个是《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审批办法》)。


据悉,这两个文件均自2024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9年6月7日。


经查询得知,实际上这两个文件之所以出台,是因为之前与此同样的两个文件(2019年1月出台的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有效期到了之后的“续期”文件。


要知道,2018年上海曾出台了震动行业的“医疗健康产业50条”,当时知名医改专家蔡江南教授曾解读称,上海50条横向比起来领先全国,在上海医疗卫生政策的历史上也是开放度最高、改革力度最大的。而紧跟着这一文件出台的对社会办医设置管理意见及执业审批办法,即便已经过去五年,现在看来仍毫不过时,而这恰恰说明:五年来,规范社会办医的政策并没有变,社会办医仍受政策鼓励。


这里,仅将文件中值得重视的一些内容做一梳理供社会资本投资参考。


1.在社会办医的定位方面,特殊独立设置类医疗机构,强调共享和服务基层


对于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设置指导意见》强调必须遵循保障健康,多元发展;规划引导,有序发展;公开透明,质量为先;注重效率,动态调整四项基本原则以发挥医疗资源最大效率。


在功能定位方面,《设置指导意见》分别对三级、二级和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三级医疗机构要发展专科特色,提高专病医教研综合能力;以诊治疑难杂重病种和病人为主,开展临床教学、培训、科研和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带教工作;在医院管理、规范化诊疗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二级医疗机构要在区域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人群的医疗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主要面向社区和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及康复、护理服务,具备妇女儿童保健和老年人保健康复以及健康教育等功能。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特殊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指导意见》要求其应该以推进分级诊疗,有效共享、利用检验、影像、病理、血透、消毒供应等医疗资源,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为目的。


2.床位方面,继续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要求,按不低于总床位(含治疗和长期护理床位)的30%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新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治疗床位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


3.分类管理是上海管理社会办医机构的特点


分类管理包括分区域、分专科、分层级,这给社会资本在什么地方、设置什么样的医疗机构提供了公开透明的参照。


所谓分区域,即根据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按照医疗资源丰富、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资源薄弱、鼓励发展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等分区域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投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发展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域,可取消除三级医疗机构和特殊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外社会资本办医的机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


所谓分专科,即对于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儿科等社会需求大的薄弱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做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


所谓分层级,即对于100张床位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做数量、等级、选址距离等限制。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诊所、中医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做具体限制。


同时,《设置指导意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


4.对设置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


《设置指导意见》规定,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等,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初审。


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等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


5.重申社会办三项制度


《执业审批办法》再一次重申了社会办医三项制度。


一是许可制度。《执业审批办法》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在进行执业登记时,申请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还应当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这与2018年11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印发的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完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要求一致。


二是社会公示制度。《执业审批办法》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等。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实,经查实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公示不予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批准执业登记。


三是现场审核制度。《执业审批办法》要求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重点对拟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诊疗科目登记有门道


《执业审批办法》对于诊疗科目登记提出了六项要求,这里特别强调三点:


一是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一级诊疗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需核准登记一级诊疗科目;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在一级诊疗科目下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并需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是一个诊疗科目至少要具备一名本专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主执业机构注册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并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应专科设置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


三是对于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等诊疗科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市级医疗中心、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的合作协议,与同一品牌连锁经营的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可作为诊疗科目登记依据,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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