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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能为多点执业开多大的绿灯?

看医界 徐毓才 2021-06-30 10:2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近日《看医界》邀请医改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带来医师法系列解读,今天带来系列解读之二:关于多点执业。(解读一:中专学历医生将退出历史舞台)。


新医改以来,多点执业无疑是医生最关注的政策之一。然而,与许多医改政策一样,越是大家关心的似乎越难推进。


这次,作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医师法(草案)》在这方面做出了哪些安排依然是广大医生朋友们最关注的点。


医师多点执业是新医改的任务之一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因此,医师多点执业也是新医改的任务之一。


至于为什么要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一般认为,医师多点执业有利于均衡各地医疗资源,缓解"看病难";有利于医生用自己高水平的医疗技艺合法获得合理报酬;有利于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欠发达地区医生水平的提升;有利于缓解基层的医疗卫生需求;有利于倒逼公立医院改善管理机制;从医生角度来看,如果实现了“多点执业”合法化,将来,医生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成为自由执业者,回归其本来属性,这有利于极大调动绝大部分医生对医改的大力支持。


因此,新医改以来,国家对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可谓不遗余力。


2009年9月《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明确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011年7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印发,对申请多点执业列出四个条件,即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同意、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4年11月,原国家卫计委、发改委、人社部、中医药局、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取消了执业地点数量限制,可以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但对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规定“一般不能”。对医生多点执业实行“合同管理”,但仍需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协商一致”。


2015年7月,深圳医生多点执业放开,从2016年5月开始,深圳注册的医师在办理多点执业时,不再需要经过第一执业地点审核同意。报备手续完成后,通过“深圳市医师执业管理系统”自动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反馈多点执业情况。


然而,医师多点执业的落地实施并不像政策规定的那样理想。就在政策逐步放开的同时,一些大医院对多点执业的医师“大开杀戒”,让吃螃蟹的医师付出了代价。


2016年6月,全国知名三甲医院两名眼科主任因多点执业被免职,原因是“未经医院批准到北京多家民营医院多点执业,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


2017年3月,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精神医学科主任胡一文再次成为受害者,他因在武汉市武中精神病医院“兼职”,被天佑医院免除精神医学科主任职务。


2017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公布并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做出三点规定:一是实施了医师区域注册制度。也就是一名医师的执业地点不再是某一家医疗机构,而是某一省或某一县;二是拟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再需要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只需要由第二、第三执业机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是医师变更注册信息实行网上办理。


然而,政策归政策,具体落地实施却并不如文件所述。为什么国家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并在政策层面一直在松绑,而医院却屡屡亮“红牌”?


一是政策在放的同时,总有一根绳在羁绊着。从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走向来看,总体上呈现越来越放开的趋势,但始终有一根绳索勒着,这根绳索就是“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二是医生个人也有很多原因使得多点执业难以落地。(1)对于多点执业,医生有很深的思想顾虑,宁愿“走穴”也不愿意申请多点执业。(2)尽管公立医院有很多弊端,但不可否认,其隐性福利不低,灰色收入多。(3)尽管政策说是放开,但隐形的门槛和手续仍然不少,如果弄了半天,最终没有办成,可能会导致“羊肉没有吃到嘴,惹了一身膻”。(4)目前公立医院的医生工作任务重,很忙碌,特别是有能力多点执业的,都是单位里的骨干,更是脱不开身。(5)医疗执业环境差风险大。目前还没有对多点执业有一个很好的法律保护。(6)政策不配套。如养老、晋职、编制等与医生密切相关的政策还没有形成社会化,还不利于医生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


三是医生还是单位人,不是社会人,还没有“人身”自由,与单位并不是平等关系,不可能有真正的多点执业。


从“多点执业”到“多机构执业”


实际上,我们常常说的医师多点执业并不准确。从《执业医师法》层面来讲,医师多点执业的“点”无疑就是“执业地点”的点。


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这也就是说,医师执业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进行,而这里的执业地点就是某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017年4月1日开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了医师区域注册制度,从此医师的执业地点不再是某一家医疗机构,而是某一省或某一县,但同时“办法”也明确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由此可见,我们常说的医师多点执业准确地讲应该叫“医师多机构执业”,因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继续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提出推动医师多机构执业,而不再是医师多点执业。


是否能够为医师多点执业开绿灯?


那么备受关注的《医师法(草案)》对医师多点执业又做出了什么样的规制,是否能够为医师多点执业开绿灯?又能开多大的绿灯呢?


《医师法(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规定,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当以其中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备案等手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两点:一、医师多机构执业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必须确定一个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而且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备案等手续,二、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监管。


更需关注的是《医师法(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依法允许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执业,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不按要求办理多机构执业注册手续,私自“在依法允许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执业”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严厉处罚的规定,严重者可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显然,《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对医师多机构执业的规制更加严格。


这种规制会对医师多机构执业的未来有什么影响?


可以想见,《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对医师多机构执业这种更加严格的规制,对于今后医师多机构执业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从大的趋势上看,将会越来越严格。


一是医师要想不办手续“走穴”打擦边球是十分危险的,必须丢掉幻想;二是要真想多机构执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但有可能会“得罪”院长;三是要不想麻烦,就直接做个自由职业的医生(不是自由执业的医生)或组建医生集团,至少从目前形势看,不管是法律还是政策,想要谁为多点执业大开绿灯恐怕都很难。(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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