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试点来了
最近,甘肃省张掖市卫健委计划在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开展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试点。
什么是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
知情同意是患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医生据此作出的诊断与治疗方案明了和认可。它要求医生必须向病人提供作出诊断和治疗方案的根据,并说明这种治疗方案的益处、不良反应、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使病人能自主地作出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这种诊疗,也称知情许诺或承诺。
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作为有风险的“手术”,医生在实施前,必须要以“术前谈话”形式,依法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要求,不做或没有取得患者或有关人员明确同意,医生必须承担责任。
但在实际实施术前谈话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的因患方有意或无意“没听懂”,即使“签了字、画了押”,一旦出现对医疗结果或医疗过程不满意而发生医疗纠纷,通常都会以术前谈话没听懂或“签字画押”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为由引发医疗争议。因此,一些地方探索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试点,也是为了尽可能避免类似纠纷的一种尝试。
张掖试点的目的和操作
根据《张掖市卫健委关于开展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试点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术后纠纷,合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使医疗纠纷由事后调解向事前预防转变。
试点要求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选择1-2个临床科室开展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试点。具体是在手术前由医院医务科组织质控科、法律顾问针对临床科室重大手术患者病情进行讨论,并主动要求张掖工作站、张掖市医调委作为第三方,现场见证医患沟通并签署知情告知同意书。
为确保沟通效果,《通知》要求医生要语言通俗易懂、比喻形象生动,对病情、诊疗方案、手术方案(替代方案)、手术风险、手术并发症等尽可能一一讲清楚,同时要解答患方提出的手术时机、手术成功几率、医疗费用、医保报销等。
《通知》还要求,经充分沟通,在第三方见证下签字确认,谈话沟通全过程录音录像。
为确保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工作规范,《通知》还制定了“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工作流程”。
张掖试点的依据
《通知》明确,试点工作是为了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称《条例》)。那么《条例》对术前谈话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李克强总理签批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条例》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或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可以试,但要谨慎推
作为医疗高风险操作,手术必须谨慎操作,术前谈话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为了取得患方理解并谅解手术意外的必须,因此讲清楚、听明白都非常重要,非常必要。出于让术前谈话过程公开透明,开展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试点既可以减少或避免一些重大手术后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也可以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术前沟通行为,提高沟通水平,并让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更好地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显然,开展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试点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如果对这一试点理解有偏,企图作为减轻医疗过错责任的一种尝试,那就得不偿失了,可能会走向反面,因为,不管告知说明多规范,第三方有多少人见证,也只是表明“术前谈话”做的好,并不能减轻因医疗过失行为(技术差错、粗心大意等)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此,对于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我的观点是可以试,但要谨慎推。(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