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灰色地带!上海出台医学科研成果转化操作细则
一直以来,大型医院众多科研创新成果由于缺乏转化渠道和有效激励机制,要么“沉睡”,要么转化游走于灰色地带,极大地制约了医学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的速度,遏制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也影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需求的满足。
最近,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解决这一瓶颈制约提供重大机遇。
明确医疗机构是成果转化的责任主体
长期以来,科研成果转化难以快速转化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体制机制不顺,主体责任不明晰,程序复杂,激励机制不健全,加之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具有明显的行业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医疗卫生机构大量临床经验、技术储备、患者需求、市场实际等,蕴藏和产生了大量可转化的创新创意、科技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因此急需一个可操作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细则。
在夯实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方面,《细则》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加强科研、资产管理、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统筹,健全医药卫生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知识产权运营、保护、成果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与此同时,《细则》还就成果管理、转化服务、成果处置、价格确定四个方面将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进行了进一步夯实。在成果管理方面,《细则》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或工作岗位,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成果披露、收益分配等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能力。
在转化服务方面,《细则》提出,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独立设立或与企业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科技创新咨询、成果推广应用、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在成果处置方面,《细则》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在价格确定方面,《细则》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技术转让70%以上净收入应当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
一直以来,医院大量科研创新成果不能得到及时转化,一个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转化收益的分配一直处于模糊地带,技术转让收益的多大比例可以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清楚,因此,科研成果要么“沉睡”,要么其转化总是偷偷摸摸或者游走于灰色地带。这一次,上海出台的《细则》将这一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在收益分配方面,《细则》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在保障本机构收益、权益基础上,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分配后余额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也不作为社保缴纳基数。
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细则》规定,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细则》不但明确重奖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而且特别强调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人员。在“收益分配”中写道:“医疗卫生机构可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保障技术转移部门运行,推动专业化发展,其中可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这对于医院做科技成果转移方面人才队伍的建设是莫大的肯定和鼓舞,使得他们能更加积极地去做好服务工作。这也符合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要求。
管理成果也属于《细则》科技成果
一直以来,相对于医疗技术、医疗服务来讲,我国医院管理都是比较薄弱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对于管理这类软科学或者“社会科学”不够重视,很多年前,我们开展了N轮“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但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院长专业化和职业化问题,而且在很多医学科研成果评审过程中总是把“管理”排除在外。
这次,《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中明确将“管理”和“信息”工程人员列入其中。
《细则》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
科技成果转化将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细则》提出,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岗位保障,在职称晋升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等工作中的业绩给予积极考虑,对业绩突出的,可由单位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提高该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一是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行业影响的人员,可优先参加相应的正高或副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任相应正高或副高级岗位。
二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对单位内负责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的人员,通过其专业化管理或服务,在产业化落地等方面产生重要贡献,具有指导和主持技术转移管理工作能力,在改善、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方面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任相应正高或副高级岗位。
三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对其科技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纳入业绩考核,或在业绩考核中,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按一定比例予以同等对待。与科技人员有利益关联关系的社会需求项目除外(利益关联是指科研人员本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合作对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此外,《细则》还提出“鼓励医疗机构聘请具有创新创业或投资经历的企业家、投资人、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报酬。”
总之,正如上海某大型三甲医院一名致力于科研转化的知名教授所言,“这个政策的出台对于科研人员和医生是一个好事情,它的意义一是免责、二是激励。现在医院科研创新成果转化仍是基于传统的理念,大家有所顾虑,比如是否会导致公有资产的流失,会不会影响医生的本职工作等等,现在在政策和法律的框架下,变得’事出有名’,并且规定了明确的尺度,可以通过多方力量激活科研转化的能力;另一方面就是明确科研成果转化对于人才的晋升以及评估是有好处的。”(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