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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考核不合格,4名医师被注销注册!

作者|肖湘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2024-01-29 10:17:25


因定期考核不合格,4名医师被注销注册


近日,江西南昌市西湖区卫健委公布了一则注销医师注册的公告,公告显示,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以及《关于核发我省2020-202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通知》赣卫医便函〔2023〕109号文件精神,对4名医师予以注销注册,据悉,这4名医师在2020-202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中不合格。



据了解,2023年3月,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开展2020-2022年度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仍不合格的,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而在定期考核工作安排表中明确,2023年11月30日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再次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依法对相应医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适时对考核机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也就是说,这4名医师在定期考核中不合格,再次考核仍未能合格,因此被注销注册。


实际上,这一轮定期考核中,南昌市南昌县此前也公布过一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名单,共20人,根据规定对这一批医生责令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2023年8月23日-2023年11月23日),期间不得从事任何执业活动。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知名医改专家、原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曾向“看医界”解读如下。


医师法对医师定期考核是怎么规定的?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定期考核一直都是医师执业法规的基本要求。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要求,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更加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并明确(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提醒医生要切实重视定期考核


为落实《执业医师法》对医师定期考核的要求,2007年原卫生部印发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尽管新的医师法出台之后,新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尚未公布,但显然医师定期考核被新法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因此,作为医师必须切实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否则将可能因为定期考核不合格而被暂停执业,甚至可能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按照2007年卫生部印发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除了要重视“医师定期考核”、按时参加考核外,还要对考核内容予以了解,以防止“意外”出现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还规定(第二十七条)14种“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包括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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