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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医院、医生被处罚!启示这些执业风险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2024-02-20 10:05:15

面临严峻复杂多变的形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日子似乎越来越不好过。1月30日,2024年全国卫生健康财务工作会议提出“四个聚焦”,其中之一是聚焦“三保”底线,打好提前量、留出冗余度,坚决兜住兜准兜牢底线。什么是“三保”,即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


走进2024年,挑战或将更加严峻。一方面,必须直面越来越严密的医保监管和势不可挡的DRG/DIP改革,另一方面也必须高度重视来自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细致而频繁的监管。


越是在这样的“寒冷季节”,越不能犯错,“活下去”自然就成为首要任务。昨天(2月18日),安徽省卫健委官网披露了6则处罚公示,均是对医院和医生“违规行为”的处罚,这里就这4起案件分别做一点评,以期给医院和医生执业一些启示。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和医生都将被处罚


4起处罚案件中,涉及1起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案下发了2起处罚公示。


案件事由为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张某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石某某住院期间部分诊治经过》的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该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决定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张某违反了《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予以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其中第(二)项为: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使用植入类(Ⅲ级)医用耗材未纳入术前讨论且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受处罚


4起处罚案件中,公示了一起关于李某某使用植入类医用耗材未纳入术前讨论且未签署知情同意书案的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查明,李某某在对患者陈某某的诊疗过程中,使用植入性医用耗材未纳入术前讨论、使用Ⅲ级医用耗材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使用Ⅲ级医用耗材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行为,违反了《医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相关部门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使用植入性医用耗材未纳入术前讨论的行为,违反了《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部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其中第(一)项就是“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九)项为“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医生被处罚


4起处罚案件中,包括1起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


依法查明沈某在对患者陈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部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其中第一款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9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四)项为“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医院未制定和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不规范将受到处罚


在6则处罚公示中,尽管涉及的医疗机构少,但存在的问题不少,而且是大医院。这家医疗机构是安徽省立医院,被处罚的原因是未制定和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未按规定封存已完成病历和开列封存清单、未将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或信息记载不全的情形。


处罚信息显示,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进行处罚。现决定予以其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为: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第一款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为: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项为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项为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第(七)项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第(三)项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尽管这里仅就安徽本次一波公示的4起6则公示处罚案件进行了梳理,也只涉及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使用植入类(Ⅲ级)医用耗材未纳入术前讨论且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以及未制定和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未按规定封存已完成病历和开列封存清单、未将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或信息记载不全等医院管理问题,但实际上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常常发生的违规违法情形太多太多,作为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者一定要重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患者安全,才能不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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