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指引新版文件来了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指引(2024年版)》,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指引(2024年版)》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高水平办医,推动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及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主要原则
(一)保障健康原则。社会办医作为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
(二)特色优质原则。注重社会办医的服务品质、专科水平、服务质量,引导举办有规模、有社会影响、有品牌特色的高质量、高水平医疗机构。
(三)有序发展原则。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举办,应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循序渐进,有序发展。
(四)公开透明原则。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二、区域引导
分为支持鼓励区域和有序引导区域。支持鼓励区域分别为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临港新片区(浦东区域),该区域设立医疗机构类别及数量不限。除上述区域的其它区域为有序引导区域,按不同区域进行梯度引导(本年度社会办医疗机构指引清单附后)。
三、举办类别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
四、支持和鼓励情形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构建与浦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服务格局,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品质、规模、信誉、稀缺性等为特征的医疗机构,具体情形如下:
(一)康复类、护理类、儿科类等专业的优质医疗机构、具有特色优势的中医类医疗机构;
(二)担任国家学术专业组织常务理事(含)以上职务或省(市)学术专业组织副主委(含)以上职务的非在职高级专家(团队)举办的优质医疗机构;
(三)举办床位规模达到100张的高端或国际化医院、业务面积超过2000㎡品牌化的其他类别优质医疗机构;
(四)其他在境内外有相当知名度的医疗集团举办的优质医疗机构;
(五)投资主体总部落户浦东,具有一定品牌、信誉、规模的连锁医疗机构。
五、附则
(一)拟举办的医疗机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指引(2024年版)》等要求。
(二)拟举办医疗机构的选址房屋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能提供有效房产证明,产权明晰,达到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要求。
(三)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等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四)申请人(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条件及资格,无非法行医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着诚信原则提交有关申请。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事实等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档案。
(五)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新一轮指引发布之日止。以往规定与本指引内容不符的,以本指引为准。本指引由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