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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两大三甲医院被罚了

徐毓才 看医界(ID:vistamed) 2022-09-19 09:54:16

最近,媒体接连曝出两起大医院因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被罚了,一起是太原市某三甲医院,另一起是上海某三甲医院。被罚的事由都是“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那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到底违反了什么法,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两起被罚事件给医院管理带来什么样的启示?今天笔者就与大家聊聊。


两所大医院的处罚信息提供了什么?


9月1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晋市监价监发字〔2022〕63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原一医院因违反《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被处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8.88万元。


此前,8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对上海某三甲医院以“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处以没收880690元,罚款880690元,合计176万余元,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项等。


有资料显示,这两家医院均为三级甲等医院,也都是老牌大医院。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到底违反了什么法?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上述处罚信息,两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法》是一部老法,于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一条)。《价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而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二条)。


该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而对于哪些商品和服务在什么情况下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价格法》也做出了规定,该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而《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照此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是提供有偿医疗服务的法人,属于“经营者”,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6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也指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2018年3月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尽管医药价格制定权由发改委移交给国家医保局,但2021年8月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就不是沿用了这一思路。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那么,对于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体如何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有具体规定,即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列出11种情形: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而上海这家医院被罚主要涉及第(六)项第(十一)项,即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尽管如此,对于其他医疗机构还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也值得对照自查。


两起被罚事件给医院管理带来什么样的启示?


一是认真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近年来,对于医疗服务监管的法律法规出台的很多,比如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还有很多老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价格法等,很多政策性文件、管理办法就更多,一定都要去学习,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好习惯。


二是积极主动适应“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近年来,医疗机构进入“多事之秋”,面临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发生了快速、巨大变化,很多变化确实让医院管理者难以适应,主要特点是政策变化快、各类监管严、监管部门多,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暴风中心,确实是步步惊心。


笔者建议,医院管理者一定要认真研究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情况下,积极主动去适应去改变,否则不但不能取得好的发展,甚至连生存都会出现危机,很多意想不到的事会让管理者焦头烂额,应接不暇。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要充分发挥各个专业委员会各个职能科室的作用,以他们为基础,比如明确谁去研究医保政策,积极避免骗保事件发生,避免被查被罚,积极探索支付制度改革,在DRGs/DIP改革中占据主动;谁去做好传染病和院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谁去负责价格,做好医院价格管理;谁去研究医院经济管理等。


三是选拔责任心极强的人做事情。笔者认为,在目前医院总体情况很不乐观的情况下,生存与发展成为医院最紧迫的问题,这时候,医院最需要的是做事认真负责、敬业的人,既要有职业理想、立业意识,还要有职业信念和笃行不倦的从业态度,更要有职业荣誉感和职业幸福感以及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而如果打造出了这样一支队伍,医院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特别是在当下,显得更加难能可贵。医院也不会常常因为一些小事没有做好、做到位被处罚,比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被罚。(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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